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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纠纷,法院为何判决不得阻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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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纠纷,法院为何判决不得阻碍施工?

法院啊也有苦宗,但是后面的事情会更多,电梯约干年后维护费,突发事故责任,电梯安全管理,因为加装电梯都是老房子,没有物业公司,谁担责任风险?所以,必须先捋清楚这些,才能开工!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身就违反了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和宪法、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违反市场原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如果居民因为加装电梯引起纠纷,而法院判决不得阻碍施工是以政策代替法律,是错误的判决。

这是一个先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来又反悔的案例,不要听梯托们断章取义,如果一开始就不同意加装电梯,谁也加装不上,法院也不敢这么判,因为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且宪法是上位法!

法院判决不够阻碍施工是错上加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增设产权,要占用公共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证、建筑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法律手续,否则就是违法的,这与业主同意不同意是两个概念。即便是所有的业主都同意,如果没有办理以上手续,也是违法的。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判决不得阻碍施工是违法的。大家还可以打行政官司,告住建局违法审批,一是住建局适用的《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不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不的以此为审批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法定原则。二是住建局在审批时适用《民法典》278条,实行票决制,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他人的权益,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有行政干预私法的问题。告住建局一告一个准。

不相信法院会毫无根据的,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去判决反对加梯的业主不得阻碍施工!

首先要明白的是,无论是多层步梯还是高层电梯商品住房都是一种社会居住环境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规则下形成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实物形态,这种形态是法定物权秩序,反对加梯是维护既有物权稳定秩序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物权持有人的权利!加梯是一种请求设置物权利益的行为,其行为是不得妨害既有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规定!

其次要明白的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行为人公平公正自愿通过房地产市场销售规则获得的一种私有不动产住房,其获得持有的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是法定住房物权持有形式。加梯是有相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在有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既有物权上加装电梯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理由如下:一是侵犯既有商品住房持有人的合法享有权益;二是对物权持有人的不动产的安全保障造成隐患;三是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商品住房销售秩序;四是加梯破坏了既有步梯房管理成员权建立的法律基础关系的行为。

所以、如果加梯人在没有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以主观臆想去裁决,这是不符合“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法院审判原则的行为!是严重的枉法判决。

因此,不相信法院会毫无法律事实依据的去判决反对加梯人不得阻碍施工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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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纠纷法院判决不得阻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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